(2017)浙0681民初8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琼瑛与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琼瑛,姚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民初8741号原告:蒋琼瑛,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姚英,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蒋琼瑛与被告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琼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琼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4800元,支付利息30551元(计算至2017年4月8日止),并支付自2017年4月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1%。2015年3月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1%。2016年4月5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3200元用于支付借款10万元的利息。2016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至2016年4月8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借款本金15万元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的利息19800元;从2016年4月9日起,借款利息变更为月利率1%。此后,被告陆续支付原告45000元,余款未还。被告姚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另查明,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7月1日止,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49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根据被告还款的情况并结合原告提交的计算清单(原告将被告支付的款项在扣除19800元利息后全部作为本金归还,并将2016年4月9日作为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可以认定,截止2016年4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24800元以及约定的利息(包括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4月8日的利息1100元、借款本金15万元从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4月8日的利息2475元),本院确认。对于在本案起诉之后支付4000元,原告要求作为利息扣除。被告姚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英归还原告蒋琼瑛借款本金224800元,利息3575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24800元自2016年4月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扣除已付的利息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0元,依法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姚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