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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6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茂德诉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德,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650号之二原告:陈茂德,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思阳、潘行建,仲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灵宁、胡平,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杰。委托诉讼代理人:保磊、李兴勇,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陈茂德与被告云南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明,本案案涉工程系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的华海新天地项目21号片区A1-1地块,因此,根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备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被告云南华海中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观点,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