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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恢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望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李望成,周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恢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6724201205。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西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利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水春,男,铜鼓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望成,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现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周菊兰,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所地铜鼓县,现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望成、周菊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望成、周菊兰所有的位于定江西路儒风苑5栋1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望成、周菊兰所有的位于定江西路儒风苑5栋1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