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4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侠,柴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侠。被执行人柴晓军。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限额1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限额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