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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恢43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侠,柴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淑侠。被执行人柴晓军。关于赵淑侠与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8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限额1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柴晓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款限额10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春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