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民终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林考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林考水,陈继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民终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336号综合楼106、107号。主要负责人:陆东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考水,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裕,广西振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继华,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日生,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考水、陈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7)桂09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已核实相关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子荣审判员 潘斌发审判员 谭 政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韦以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