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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郭良与山东誉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良,山东誉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406号原告:郭良,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山东誉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67146078。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农高园济宁交运集团海天物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学峰,职务:经理。原告郭良与被告山东誉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开庭审理前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基于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良撤回对山东誉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5元,由郭良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