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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钟斌申请执行谭涛强、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2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斌,谭涛强,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钟斌,女,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谭涛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刘英,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执行钟斌与被执行人谭涛强、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谭涛强、刘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后,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谭涛强及刘英有住房二套,均在银行进行了贷款抵押,并已经被另案查封,暂时不能处置。另刘英有银行存款10172.47元,已经由本案进行了冻结,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钟斌的意见后,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