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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惠颖与扎兰屯市鸿康中医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惠颖,扎兰屯市鸿康中医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501号原告:韩惠颖,女,1985年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鑫,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扎兰屯市鸿康中医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张红玉,院长。原告韩惠颖与被告扎兰屯市鸿康中医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韩惠颖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惠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惠颖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韩惠颖负担。审判长  周政宇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