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驰与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建承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驰,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建承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20号申请人:张驰,男性,汉族,1962年02月02日出生,住合川区XX,居民身份证XX。被申请人: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大新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248428R法定代表人:张春健被申请人:重庆利建承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村大新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3659272W。法定代表人:张春健申请人张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利建工业有限公司、重庆利建承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5.869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驰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驰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