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王山青、张春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王山青,张春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1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王山青,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张春喜,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王山青、张春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