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承东与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承东,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取回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初44号原告:杜承东,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金粟镇庙儿村。诉讼代表人:纪昌全,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铭,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承东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杜承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承东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杜承东负担。审判长 乌建英审判员 周文勤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