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素琴与杨学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琴,杨学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036号原告:赵素琴,女,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琴,女,汉族,1955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琴与被告杨学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素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杨学琴负担。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