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钟理春、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理春,蔡强,孔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钟理春,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蔡强,男,1977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孔小燕,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瑞金人��住址同上。钟理春与蔡强、孔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理春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强、孔小燕支付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诉讼费12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文书,但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江西省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信息,但据了解,该车辆已被处置。3、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到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蔡强、孔小燕名下有位于现住址的房产,面积129平方米,但该房无处置价值。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强、孔小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本金5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2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蔡强、孔小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钟理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