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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井良诉被告季宝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井良,季宝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40号原告:韩井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权。被告:季宝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井良诉被告季宝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井良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