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井良诉被告季宝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井良,季宝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340号原告:韩井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权。被告:季宝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伟,辽宁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井良诉被告季宝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井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井良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