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冉隆军与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隆军,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111号申请人:冉隆军,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川,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29号1幢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5699434E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渝0236执保8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2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三峡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2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处的存款10万元、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300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存款的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三峡银行奉节支行处存款2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奉节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处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建设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处的存款10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夔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银行奉节支行处的存款3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