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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徐正德与明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德,明庭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905号原告:徐正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勇。被告:明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德与被告明庭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德撤回对被告明庭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