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志宝、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志宝,陈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志宝,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娜,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上诉人宋志宝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娜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309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宋志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志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志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周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天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