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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于喜刚与邱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喜刚,邱成,朱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于喜刚,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邱成,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被执行人:朱景艳,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于喜刚与被执行人邱成、朱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喜刚与被执行人邱成、朱景艳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喜刚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