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5390-1。法定代表人:于同明,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22712-0。法定代表人:段雨强,经理。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8173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000元,执行费47217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54395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