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曾亚烛与朱国子、宋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亚烛,朱国子,宋丽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13号原告:曾亚烛,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乃坚,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慎华,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子,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宋丽华,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曾亚烛与被告朱国子、宋丽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亚烛撤回宋丽华的起诉。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