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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穆显军与王峰、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显军,王峰,陈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621号原告:穆显军,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610645586。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柱,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81605110181。被告:王峰,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被告:陈兰,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黎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原告穆显军与被告王峰、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穆显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显军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穆显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曹思思人民陪审员  祝启群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