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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人物文史馆与黄晓峰、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人物文史馆,黄晓峰,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631号原告:南阳市人物文史馆,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肇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辉,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晓峰,男,回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771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理事长。原告南阳市人物文史馆与被告黄晓峰、被告河南省黄河文化基金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阳市人物文史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阳市人物文史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东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