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启良与万月珍、叶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良,万月珍,叶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178号原告陈启良,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万月珍,女,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叶旭东,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陈启良与被告万月珍、叶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启良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启良承担。审判员 邹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 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