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政亮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刑初250号自诉人:曾某,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诉讼代理人李利,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政亮,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自诉人曾某于2017年7月11日以被告人刘政亮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曾某控告被告人刘政亮犯侵占罪,指控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且缺乏罪证。经本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但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曾某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任占柱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