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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吴疆与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疆,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4163号原告:吴疆,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户籍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实,北京市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祥瑞路祥瑞豪庭一楼。法定代表人:叶春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雄,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杉杉,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路2号海南时代广场17层。负责人:罗运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大伟,海南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飞,海南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疆与被告三亚西岛大洲旅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吴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吴疆负担822元。审 判 员  李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冯欣意书 记 员  赖小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