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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真与被执行人雷钦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雷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王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民。被执行人雷钦霞,女,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真与被执行人雷钦霞离婚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2)闻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真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钦霞银行存款21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