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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解鸿芬与祝素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鸿芬,祝素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513号之一原告:解鸿芬,女,1974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祝素芹,女,1991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清河上城沿街商业楼东侧商业房117号。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作出的(2017)鲁1725民初4513号民事裁定书,将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事故车辆鲁R×××××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7月17日,被告祝素芹向法院交纳了保证金20000元,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祝素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事故车辆鲁R×××××小型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