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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红光与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光,李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69号原告:苏红光,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晓辉,男,汉族,住。原告苏红光诉被告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红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苏红光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