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红光与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光,李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69号原告:苏红光,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李晓辉,男,汉族,住。原告苏红光诉被告李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红光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苏红光自愿负担。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