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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玉萍与被上诉人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欧卡罗橱柜经销处、被告深圳澳米乐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萍,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欧卡罗橱柜经销处,被告深圳澳米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4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萍,女,锡伯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百花山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负责人:李韶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欧卡罗橱柜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经营者:张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深圳澳米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路桂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上诉人何玉萍与被上诉人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欧卡罗橱柜经销处(以下简称欧卡罗经销处)、被告深圳澳米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米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涛、审判员关宇宁(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玉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有问题是事实。在橱柜安装完毕后,上诉人发现送来的橱柜和定制门与上诉人之前看中的展柜展示的橱柜及定制门款式有多处不符,并有多处制作问题,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亲口承认。原审法院仅判决部分维修,显失公平。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疏漏的重大情况。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照片20张,证明上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但在一审判决书中,一审法院写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只有15张。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本案中,上诉人是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展示样品方才购买橱柜及门板,而被上诉人提供的门板工艺和展柜的实物图形不一致。因此,被上诉人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又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而本案中上诉人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后曾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解决此事,但是每次被上诉人的态度都不同,最终协商无果。被上诉人屡屡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有瑕疵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并且因此给上诉人造成了财产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获得赔偿。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未答辩。欧卡罗经销处辩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提出定制门板工艺和展柜实物不一致的问题:南阳台有六块单定门板价值594元,安装时发现门板颜色有误差,我方同意重新制作并制作完毕,上诉人一直不同意安装。双方签定的购买合同里明确注明了厨柜门板型号为面包门22号而并非与展柜完全相同,工艺下料单也清楚标注面包门上下弧,左右直边(而展柜的门型则是内侧做弧)。我方为上诉人提供的门板与合同签定的型号相同,完全是按照约定合同定作。所以对厨柜门板承担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2.下柜拉抽拉手部份缺陷,中间隔板外露问题:地柜B7为三层抽屉柜,第一层抽屉拉手在上方,第二层和第三层抽屉拉手为共用拉手在下方,定制厨柜前我方已经作出CAD平面图,上诉人当时都已审核确认。上柜上翻中间隔板与拉手部份全部外露问题是厂家的生产工艺问题,安装完铰链门板上翻时才可以打开,否则门板是开不开的。3.整体厨柜拉手与踢脚板的问题:厨柜拉手为铝拉手,吊柜和地柜为同等材质都是铝本色,这些都是厨柜标准配套使用的。踢脚板可以选择灰色塑料也可以选择暖白色顾客可以随意选择,签定合同和安装的时候上诉人并没有作要求。在厨柜安装之后,我方和浑南居然之家一直同意更换六块门板及踢脚板,但上诉人一直拒绝我们上门更换。导致工期延迟,并提出赔偿3000元的要求。上诉人去过工商局和消协,工商部门及消协因此事进行调解处理,上诉人不同意调解。综上,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澳米乐公司辩称:同欧卡罗经销处。何玉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展柜工艺,重新制作整体橱柜和定制门,价值为8,400元;2、因该橱柜的安装问题,对原告入住房屋的时间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故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3,000元,以弥补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销售商为澳米乐公司购买橱柜及门板6张,价值7,900元,交货日期及方式为2016年9月30日送货到原告指定地点,实行统一收银和统一退货,原告在签订完销售合同后,到居然之家收银台交款,居然之家承担先行赔付的售后服务责任,符合质量问题三包规定的退换货,可以到居然之家退换货中心办理,先行赔付即指居然之家对市场内商户的经营活动承担连带责任,当乙方销售商品出现质量或服务上的问题时,原告可以携带本合同和交款凭证到居然之家投诉,并要求居然之家先行赔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交付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橱柜和门板货款7,900元,2016年4月28日交付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橱柜定金500元,合计8,400元,并由销售方被告欧卡罗经销处向原告提供由制作方被告澳米乐公司出具的澳米乐橱柜报价单,全款是8,400元,以及烤漆、吸塑门板、柜体订货通知单和制作图纸,原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而后,制作方被告澳米乐公司按照制作图纸和订货通知单的样式和标准,通过销售方被告欧卡罗经销处交付给原告澳米乐购买橱柜及门板6张,在交付和安装过程中,出现踢脚板是非塑料制品、下水管附近的柜体未做封边处理、阳台柜体门板有6块图案制作错误等问题,并且,原告认为所制作的橱柜与展示的橱柜款式不符,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欧卡罗经销处在本案审理中,已经按合同约定的图案和规格制作6块阳台柜体门板,现原告不同意接收。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签订的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支付了全额购货款,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亦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向原告交付制作安装的家居,现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虽然按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制作安装的家居,但所交付制作安装的家居有部分不符合合同约定即踢脚板是非塑料制品、下水管附近的柜体未做封边处理、阳台柜体门板有6块图案制作错误等,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应按约定为原告修理或更换,销售方被告欧卡罗经销处作为被告澳米乐公司的制作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的此部分诉请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居然之家浑南分公司按照展柜工艺,重新制作整体橱柜和定制门、因该橱柜的安装问题赔偿3,000元,以弥补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等问题,因双方签订家具建材销售合同时,原告对所定作的家居约定的图纸规格及交付制作安装的家居是否按照图纸规格等没有提出异议,没有约定按照展柜工艺制作家居,并且,安装橱柜是否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及损失多少等均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澳米乐公司作为制作方,其不同意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何玉萍制作安装塑料制品的踢脚板、下水管附近的柜体做封边处理、更换6块约定图案的阳台柜体门板;二、被告沈阳市东陵区欧卡罗橱柜经销处、深圳澳米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何玉萍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上诉人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它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居然之家家具建材销售合同》时,并未约定按照展柜工艺制作家居用品,上诉人的家属在家居设计图纸上签字确认以及在交付制作安装的家居是否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完成上并未提出异议,现争议橱柜已经安装完毕,基本不影响上诉人的正常使用,故对上诉人提出按照展柜工艺重新制作整体橱柜和定制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主张争议橱柜其他部分的瑕疵,被上诉人除在原审中自愿为上诉人制作安装塑料制品的踢脚板、下水管附近的柜体做封边处理、更换6块约定图案的阳台柜体门板之外,在二审中,同意更换抽屉两侧的柜体板,且保证符合橱柜整体色彩,对于被上诉人该项自认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上诉人提出因橱柜安装问题造成3,000元损失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何玉萍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何玉萍制作安装塑料制品的踢脚板、下水管附近的柜体做封边处理、更换6块约定图案的阳台柜体门板、更换抽屉两侧的柜体板,且保证符合橱柜整体色彩;如果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维修义务,何玉萍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沈阳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浑南分公司承担;驳回何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玉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关宇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