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任湘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阳,任湘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赵向阳,男,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湘煜,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向阳与被执行人任湘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向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5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湘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粞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