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永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永立,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驾校教练,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4时08分,被告人杨永立醉酒后驾驶豫R×××××学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军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二炮部队大门口南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永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永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永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4时08分,被告人杨永立醉酒后驾驶豫R×××××学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路王村乡军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二炮部队大门口南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永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1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杨永立的供述:2017年4月13日中午12时多,我和六七个朋友在王村乡军民路一个不知道名字的小饭店吃饭时喝的酒,期间我喝了大概一两多白酒,14时左右我们吃完饭,我驾驶豫R×××××学的小型教练车沿军民路自南向北行驶,14时08分许我驾驶豫R×××××学的小型教练车行驶至二炮部队门口附近时,被路上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发现我身上有酒气,就把我拉到南阳市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最后把我带到了交警案件大队。我有机动车驾驶证,是C1证,目前状态正常。我驾驶的豫R×××××学小型教练车是国济驾校的,登记人是南阳市国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是一辆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2、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宛)公(交)鉴(酒)字(2017)00950号血醇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从送检的杨永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4.81mg/100ml。3、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永立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永立无前科。(3)查获经过证明2017年4月13日14时08分,被告人杨永立驾驶豫R×××××学小型轿车沿南阳市卧龙路王村乡军民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二炮部队大门口南边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五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刘新才、胡睿现场查获。(4)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安件大队出具的安全检查笔录证明被检查人杨永立神清,身体表面正常,无外伤。(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杨永立准驾车型C1,驾驶证在有效期内。(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豫R×××××教练汽车状态为查封、逾期未检验。(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7年4月13日16时14分许在南阳天伦医院对杨永立抽取血样两份:1号18877895取样2.5ml,2号18877844取样2.5ml。办案人刘新才、胡睿。(8)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于2017年4月22日对被处罚人杨永立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杨永立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永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永立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也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永立的犯罪性质、案发时的乙醇含量、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永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蔡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