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与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46号原告: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22号。工商注册号:421127600247572。经营者:桂珍军。委托代理人:张展宏,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大胜关山工业园F10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3317258907。法定代表人: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诉被告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撤回对湖北万果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黄梅县金华锅炉服务部支行负担。审判长  汪晓鹏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