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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春瑞与黄丰、郑阿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瑞,黄丰,郑阿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63号原告:李春瑞,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南,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玮玮,天津惟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丰,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郑阿芳,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22号1-2号。代表人:徐成建,总经理。原告李春瑞与被告黄丰、郑阿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春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春瑞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