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7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静禄与白彦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静禄,白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宋静禄,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下寺湾镇,现住甘泉县西台。被执行人白彦龙,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泉县下寺湾镇移民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白彦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彦龙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宋静禄劳动报酬款10400元,并由被执行人白彦龙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6元。现已兑付案件款5500元整,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宋静禄自愿放弃,申请人宋静禄在��追究修复装修工程中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