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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窦峰与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峰,吴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9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窦峰,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裕固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楠,女,1991年3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窦峰因与被上诉人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窦峰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窦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窦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上诉人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苏依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