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忠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忠富,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时春,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824,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忠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忠富及辩护人李时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30日11时56分,被告人罗忠富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途径本市攀枝花市大道东段地龙井车站时,撞伤横过公路的行人陶某,致其全身复合型损伤,于2016年10月3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罗忠富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对被告人罗忠富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罗忠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请乘客曾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欲请其再拨打报警电话时,民警因路过已达到现场,被告人遂如实供述事故经过。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30日11时59分,交警三大队巡逻民警赵某在民建路段巡逻时,发现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12时05分,事故民警接110指令赶往案发现场,肇事者罗忠富在现场蹲在地上搀扶伤者。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驾驶证、行驶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5.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病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经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陶某左侧颞顶部硬膜外(下)血肿等,2016年10月31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30日11时50分左右,他在沃尔玛搭乘一辆出租车往瓜子坪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攀枝花大道东段民建地龙井公交车站时,出租车撞到一横过公路的老年男子。事故发生后他拨打120急救电话。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她的丈夫陶某2016年9月30日依旧到茶馆打牌,中午12时许,其邻居告诉她陶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她便立即下楼看见陶某受伤躺在公路中间黄色分道线上,随后警察和120急救赶到现场,陶某被送往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10.被告人罗忠富的供述,交代2016年9月30日11时40分,他驾驶出租车在沃尔玛附近搭载一乘客至瓜子坪,当车行至民建路口下一公交站附近时,因他注意力不集中,将一横过公路的老年男子撞倒,他立即停车扶起伤者,并让车内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正当准备再次让乘客帮助拨打110报警电话时,巡逻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一同将受伤老年男子送往医院救治。11.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肇事轿车存在安全隐患。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陶某系交通事故致全身复合型损伤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1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4.其他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忠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现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请乘客曾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欲请其再拨打报警电话时,民警因路过已到达现场,被告人遂如实供述事故经过,可以认定被告人准备投案时被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忠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坤林审 判 员 王 涓人民陪审员 邹开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