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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邢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邢润平,钟丽珍,刘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142号。被执行人邢润平,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丽珍,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刘剑武,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邢润平、钟丽珍、刘剑武(下称被执行人)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恢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爱裕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晓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