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秀文与杨永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文,杨永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文,女,1949年1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鑫,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宝,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秀文因与被上诉人杨永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3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郭秀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郭秀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秀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郭秀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贾云航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