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金宝宝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宝,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07号原告:金宝宝,男,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宝宝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宝宝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宝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