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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雨生、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雨生,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446号原告: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驻地。法定代表人:徐旨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旨松、余雪,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雨生,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江波。原告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公司)与被告李雨生、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旨松、余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雨生、轩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雨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轩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0日,李雨生在原告处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月利率12‰,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后利随本清;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轩峰公司自愿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向李雨生支付了全部借款。此后,李雨生仅支付了2015年3月2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此后利息及借款本金未还。被告李雨生未答辩。被告轩峰公司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水晶公司要求被告李雨生、轩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李雨生、轩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雨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3元,由被告李雨生、连云港市轩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83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审 判 长  肖汉江审 判 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玮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