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双玲、郭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玲,郭张军,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王双玲,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张军,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英,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双玲诉郭张军、郭英借款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双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双玲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