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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仁,万俊,顾庚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327956733Q。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法定代表人:马建文。被执行人: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南屏路888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再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再仁,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万俊,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顾庚福,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全椒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仁、万俊、顾庚福银行账户余额130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殿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