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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丁荣、刘福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丁荣,刘福喜,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周丁荣,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被执行人:刘福喜,男,195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蒋凤明,女,195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周丁荣与刘福喜、蒋凤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军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