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覃章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章锡,宣恩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覃章锡,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宣恩县社会保险管理局,住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25773907122D。法定代表人张继选,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覃章锡申请执行宣恩县社会保险管理局履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剩余没有支付的部分金额4252.85元。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