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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强、李胜男诉被告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胜,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初27号原告李强,男,汉族。原告李胜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强,系李胜男之夫。被告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住址湘乡市望春门街道务门前街67号。原告李强、李胜男诉被告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撤销了湘乡市征决〔2017〕X3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告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李胜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小南代理审判员  喻 婧人民陪审员  朱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彩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