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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钟与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钟,邓钟与被申请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晖,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振东,严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505号申请人:邓钟,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钟祥市郢中镇阳春街54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803030013。被申请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东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698008329X。法定代表人:肖振东,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肖晖,男,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东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08270058。被申请人:肖振东,男,汉族,1956年7月10日出生,住钟祥市郢中镇石城大道东路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560710001X。被申请人:严德贵,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钟祥市郢中镇大土地庙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651202045X。申请人邓钟与被申请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晖、肖振东、严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晖、肖振东、严德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西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肖晖、肖振东、严德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邓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