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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君雄与周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雄,周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2616号原告:吴君雄,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龙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浙江万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文,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丽新畲族乡白岸口岭前村岭前村*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吴君雄与被告周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周伟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君雄的委托代理人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伟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1月15日,被告周伟文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至2016年4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君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周伟文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君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丽青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翁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