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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春香、周继清、谢传珍申请执行张理进、曾世书、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香,周继清,谢传珍,张理进,曾世书,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香。申请执行人:周继清。申请执行人:谢传珍。被执行人:张理进。被执行人:曾世书。被执行人: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李春香、周继清、谢传珍申请执行张理进、曾世书、绵竹市西汽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川0603民特1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春香、周继清、谢传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川0603民特16号民事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