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华江与被告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江,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江,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XX金,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华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华江装修款1107000元。案件受理费14763元,由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乐山金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