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伍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0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平,曾用名伍龙文,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樟树市。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伍平伙同刘文、江某、陈勇、付流冬先后来到樟树市吴城乡塘下村委堆上村、樟树市黄土岗斐家村委附近等地进行盗窃作案六次,窃得被害人张某1、敖某、聂某、黄某2等人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3952.54元,其中未遂金额33567.45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张某1、敖某、聂某、黄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付流冬、江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被告人伍平的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伍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伍平伙同江某、刘文陈勇、付流东(均已判刑)来到江西省樟树市吴城乡塘下村委堆上村被害人张某2的养鸡场,窃得鸡300只,赃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2010年1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伍平伙同刘某、江某、陈某驾驶一辆租来的现代车(赣K×××××),付流东驾驶偷来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来到樟树市黄土岗乡裴家村委与上蒋村委之间稻田,用钢管钳、剪刀盗窃8根电信电杆树上的电缆线4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3295.09元。2010年1月26日晚,被告人伍平伙同江某、刘文、陈勇、付流东来到樟树市吴城乡堆上村委棱下村被害人敖某的养鸡场,窃得鸡600只,赃物价值人民币16800元。2010年1月30日晚,被告人伍平伙同刘文、江某、陈勇、付流东来到樟树市经楼乡旧农贸市场盗走被害人聂某的一辆车牌为赣C×××××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545元。2010年2月6日晚上,被告人伍平伙同刘文、江某、陈勇、付流东来到樟树市经楼乡新农贸市场盗走被害人黄某2的一辆车牌为赣C×××××的福田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545元。2010年2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伍平伙同刘某、江某、陈某驾驶一辆租来的现代车(赣K×××××)及盗来的三轮摩托车(赣C×××××)来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一村庄的稻田内,用钢管钳、剪刀盗窃六根电杆间长度一千米长电缆线。在逃离现场时,被罗坊派出所民警发现,陈某被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3567.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伍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敖某、聂某、黄某2等人的陈述,证人付流冬、江某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被告人伍平的经过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六次,窃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3952.54元,其中未遂金额33567.4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平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肖落根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夏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娟 微信公众号“”